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汇编》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国家和省资助政策的资金,以及学校安排的用于资助政策的专项资金。
上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等。
学校安排的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校内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学(杂)费减免、勤工助学、家访、困难补助等。
第四条 社会奖助学金,包括校外企业、个人捐助等用于学生奖助的资金。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山东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8000元。
(二)省政府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山东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山东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山东省分配情况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
(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全日制在校生,每年奖励名额根据山东省分配情况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六)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每年资助名额根据山东省分配情况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为2600、4000两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七)高校特殊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山东省籍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检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免除学费,免除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对以上学生免除住宿费、军训用品费、生活用品费。
(八)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2022年1月24日前入伍(入学/复学)的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2022年1月24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入伍(入学/复学)的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2023年9月1日(含当日)后入伍(入学/复学)的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九)校内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我校全日制在校生,评审条件、奖励标准等按照《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十)临时困难补助。资助学生在校时遇到突发、临时、特定经济困难时给予的一次性帮助。
(十一)勤工助学。勤工助学活动是指本专科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具体实施细节参照《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根据上级拨付情况进行发放。校内各类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学校学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
第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财政承担;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所需资金,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和学生人数补助学校,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校内奖学金、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资金由学校承担。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财务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资助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及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任副组长、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资助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各二级学院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我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不少于5人)组成的奖金评审工作小组,做好本学院各项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不断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新增设的奖助学金参照本办法的原则要求,按照新增设奖学金评审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
1.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2.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3.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4.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建档立卡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5.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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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没有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5%(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条 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排名范围按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分解下达到的最终一级单位确定。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校的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并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1)或《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2)。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按照学校下达指标确定初评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天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学生名单、申请表、汇总表等材料上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二级学院提交的初评结果,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学校评审结果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将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通过银行卡转账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和山东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附件2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申请获得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还应满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的条件。
第三条 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励志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还需满足以下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全校的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并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2-1)、《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2-2)或《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2-3)。
第八条 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可将名额进一步细分至年级或班级,也可学院统一进行评审。各二级学院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按照学校下达指标确定初评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天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学生名单、申请表、汇总表上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二级学院提交的初评结果,提出当年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将当年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转账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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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按学年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助学金发放分秋季和春季2个学期进行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2档:一档4000元,二档2600元。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分配预算指标,统筹考虑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孤残学生、特困救助供养等因素,提出分配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3-1)。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天。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11月30日前,学校将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学生。次年5月31日前,将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学生。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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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资助对象为我校山东籍全日制在校生中的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
第二条 山东籍学生免学费实施流程: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递交《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4-1),学校对申请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学生办理学费减免。非山东籍学生向生源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提出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递交《山东省高校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学校学费收据,由县级教育部门汇总、申报,并将免学费补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第三条 特殊困难学生名单的确认,一是依据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下发名单;二是通过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比对平台,将全校学生信息与数据库进行比对生成特殊困难学生信息。
第四条 已经享受公费师范生、退役复学等其它减免学费的学生不再享受特殊困难学生减免学费政策。
第五条 建档立卡免学费金额,每年学费不超过8000元的,据实免除;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标准予以免除。对修读两个及以上专业的学生按照主修专业学费标准予以免除,因重修、补考产生的学费不予免除。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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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服兵役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服兵役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四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服兵役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服兵役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服兵役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五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附5-1,以下简称《申请表Ⅰ》)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账户。
第六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校的入学新生,报到后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附5-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七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服兵役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助学贷款回执不予录入,已经录入的通知当地资助中心谢绝贷款。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30日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本年度服兵役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三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继续就读的,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校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服兵役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附件2-3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励志奖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