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巍娟发布时间:2024-04-11浏览次数: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在学校统一组织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学校助教、助研、助管、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由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列支。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各用工部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职责

(一)统一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三)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六)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用工部门职责

(一)提交岗位设置与撤销的申请。

(二)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对无故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学生,用工部门要协同学生工作处降低其报酬,直至辞退;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得各项评奖评优的资格。

(三)核定勤工助学学生的实际劳动报酬,通过学工系统填报工时。

(四)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用工部门要及时报学生工作处表彰。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一)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需要;

(二)学校后勤服务及其它公共服务等。

第十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可以是固定岗位也可以是临时岗位,分为以下五个类型:教学辅助、科研辅助、管理辅助、服务辅助、网络教学设备维护辅助。

第十一条  由学校各部门根据本部门需求,事先核定勤工助学的用工计划(包括人数、时间等)、计酬标准和经费额度等,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和全校设岗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批后进行岗位分配。用工部门要协助学生工作处完成岗位设置、工作量、酬金标准等有关事宜的考察论证工作。用工部门的临时性需求应提前一周提出,对于未预先通知学生工作处擅自聘用学生的部门,所需经费由聘用部门自理。

第四章  岗位申请

第十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够履行《学生手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

(三)遵纪守法,品行优秀,学习成绩较好;

(四)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习惯。

凡具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一)不服从用工部门安排或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者;

(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在岗位工作中不负责任者;

(三)因故休(退)学者;

(四)一学年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五)有违纪处分者。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一)学生本人由学工系统提出申请;

(二)各用工部门组织面试,录用后在学工系统审核通过;

(三)学生工作处将全校申请的学生情况汇总、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时申请、参加两个(含)以上助学岗位。人员安排上,一般不考虑最后一学期的毕业生。

第五章  酬金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设立学生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财务处实行专户、专项管理,学生工作处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负责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构成与来源:

(一)从学校当年的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学生资助专项资金;

(二)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标准: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不超过40小时,14/小时。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

(三)假期期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酬金参照固定岗位日常酬金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用工部门根据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情况,确定实际酬金,于次月5号前填报学工系统,逢节假日须延迟至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逾期未填报的,随同下一个月的酬金一同补发。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交院财务处,将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