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鲁教财字〔2014〕73号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帮助我省高校招收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少数民族大学生健康成长,经研究,现就加强我省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开展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做好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是贯彻中央民族政策,促进民族团结,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具体落实;是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自觉抵制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渗透,促进少数民族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完善我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机制的紧迫要求。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完善工作方法,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做好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二、从2014年秋季学期开始,各高校要将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补助范围,并按照就高原则落实国家助学金标准,切实解决这部分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问题。省教育厅、财政厅在分配高校国家助学金时,按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在校生规模给予适当倾斜。
三、各高校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等项目的评审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的综合表现和学习情况,适当放宽评审条件,鼓励他们通过努力学习、积极进步获得奖学金,弥补学费、生活费不足。
四、对家庭经济有特殊困难不能及时缴纳学费的新疆籍学生,其学费各高校要从提取的奖助学金中给予减免。同时,要综合运用“绿色通道”、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等多种资助政策,统筹安排各项资助经费,按照“应助尽助”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请各市、各高校11月30日前将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