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差额收取的重要通知

发布者:团委发布时间:2014-09-28浏览次数:150

各学院:

根据青岛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最新通知,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一年50元提到一年80元,具体文件附后。请各学院按照学生入学年份收取差额,以学院为单位于109日下午15点前交付财物审计处,具体收取金额如下:

2014级学生:每人90

2013级学生:每人60

2012级学生:每人30

2011级五专学生:每人60

2010级五专学生:每人30

请各学院专兼职辅导员将政府通知传达到每位学生,做好保险补缴的相关工作。



  学生工作处

  2014年9月28日